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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大部分肇庆人!网传这十类房屋及土地要被回收?真相是……

2017-06-09 肇庆发布


住房问题牵动着广大老百姓的心

而就在近日,

网络上开始传播一则

“农村房屋新政策,这十类农房要被回收”的信息

▼▼▼

(左右滑动查看图片)


消息一出,

网友们立马在贴吧上炸了锅!

一时间众说纷纭!

这则消息是真的吗?

这十类农房真的会被回收吗?



为此,小编向市国土局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市国土局表示,

暂未收到类似政策通知。

文中提及的十种会被回收农房的情况,

有部分表述与广东省的实施标准

不相符或表述不完整。


接下来,

小编就市国土局相关部门的回复

对这十种“会被回收农房”的情况一一剖析

还大家一个真相与安心


01

网传回收农房类型

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的农村房屋。比如村五保户的农房。


表述正确。

农村居民拥有的宅基地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且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集体组织提供宅基地给其村民是为解决其本人以及其同住亲属的基本居住之需,当其本人以及其同住亲属死亡且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该宅基地可由集体收回。


02

网传回收农房类型

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这种情况宅基地不可继承予以回收,但在此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在不修缮的前提下,房屋倒塌之前的所有权属于继承人。


表述不完全正确。

根据《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没有农村集体成员及非农村集体成员之分。


03

网传回收农房类型

 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农民进城落户后除非自愿放弃宅基地,否则还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但不允许翻修,房屋一经倒塌后予以回收。


表述不完全正确。

关于“不允许翻修”这一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04

网传回收农房类型

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房。宅基地面积国家有明确标准,不得超过300平米,各地区根据地势适当调整,超出的面积予以回收。


表述不完全正确。

“宅基地面积国家有明确标准,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的表述与广东省的实施标准不相符。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对于超标的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05

网传回收农房类型

一户多宅的农房。农村房屋实行一户一宅原则,除非合法继‍‍承以及正常分户,多余的住宅予以回收,这主要是针对滥用职权的村干部。



“除非合法继承以及正常分户”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三大点第一小点“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对已有两宅基地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指出:“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06

网传回收农房类型

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部分农村房屋并未建造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占用农村耕地坡地等,触犯了国家守护18亿亩耕地的红线规定,此类农村房屋予以回收。


上述农房为违法建筑,必须拆除。


07

网传回收农房类型

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监控严格,宅基地不可自由买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房,一经查实予以回收,这也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不予办理土地确权登记。


08

网传回收农房类型

长时间闲置导致坍塌的农房,两年之内没有修复的就会被回收,部分地区已开始试点。



表述正确。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09

网传回收农房类型

闲置和荒废宅基地上翻建的农房。在空闲和荒废宅基地再翻建农房的,不被国家允许,一经发现予以回收。


表述不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空闲和荒废宅基地翻建农房的前提是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0

网传回收农房类型

已经获得农房拆迁补偿和安置的


表述正确。


看完国土部门的回复,

确实有部分农房有被回收的可能,

但只要合理合法,就不会被回收。


说到合理合法,

小编忍不住要向大家科普一个小知识,

那就是

“宅基地建房,需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没有合法手续的农房属于违法农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安排宅基地。具体可凭如下材料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服务窗口申请宅基地:

一、村民住宅用地申请(需村集体、镇政府或街道办盖章加意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蓝线图原件(或负责规划管理单位出具规划意见);

三、村民会议记录表(复印件需村集体盖章);

四、公示及照片(需村集体盖章);

五、地形图(四份,其中一份需申请人认界确认);

六、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如夫妻分开户的,需提供配偶资料);

七、对应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需村集体盖章)。


各位市民都清楚了吗?

网络上流传的“这十类农房要被回收”说法并不准确

大家切勿轻信传言,

要做一个明智的肇庆人!


各位市民如对土地政策有什么疑问,

可以咨询国土局地籍科

电话:0758-282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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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发布编辑部

部分资料来源于市国土资源局

实习编辑 莫树欣

校对 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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